重磅利好
今天(12月1日)起
在全國各地繳納的公積金
都可以在成都貸款買房了!
(點擊圖片查看《細則》全文)
11月30日,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發布《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簡稱《細則》)。
《細則》明白了公積金異地貸款受理規模
明白了公積金異地貸款城市間的職責分工
也明白了異地貸款的對象和前提
一路來看看具體要求
公積金異地貸款受理規模:
具有成都市戶籍,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以上的職工,在成都市采辦通俗自住住房時,可向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申請打點異地小我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異地貸款城市間的職責分工:
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負責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環境,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間出具書面證實,并共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間核實相關信息;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間負責異地貸款營業的咨詢、受理、審核、發放、收受接管、變動及貸后辦理等工作。
異地貸款的對象和前提:
增添了告貸人還貸能力的貸款前提,明白了告貸人及配頭有不變的經濟收入來歷和按時還本付息的償貸能力;
增添了告貸人信用審核尺度,告貸人及配頭信用杰出,合適成都公積金中間《小我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尺度》;
劃定了異地貸款購房合同簽定有用期,告貸人打點異地貸款時,與開辟商簽定的購房合同時候在一年之內,首付款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
2014年12月31日,成都住房公積金中間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武公中發[2014]49號)。
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暗示,此次點竄細則,一是因為現行異地貸款的規模僅限于省內城市及長江中游城市群省會城市之間的異地利用合作(長沙、合肥、南昌、成都),在其他省份城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暫不克不及打點;二是異地貸款的打點流程不敷清楚、了然;三是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城市間的職責分工不明白。
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落實住建部在公積金異地貸款方面的有關要求,有用提防和節制異地貸款風險,充實闡揚軌制的住房保障感化,以增強對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利用方面的辦理,提高辦事效率,更好的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正當權益。
此次試行的《細則》中
這些問題你可能很關心!
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
做了具體解答
關于住房套數的認定尺度
政策內容:
即繳存城市和本市的衡宇套數及公積金貸款次數歸并計較。
政策解讀:
(1)由銀行工作人員查詢告貸人職工家庭(包羅告貸人、配頭及未成年后代,下同)在成都市房產主管部分的衡宇掛號信息系統(打印市房產信息中間出具的《告貸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詢成果通知單》)的住房環境和繳存城市出具的房查通知單以及成都住房公積金系統查詢貸款環境、繳存城市出具的《異地貸款繳存利用環境證實》上記錄的貸款次數歸并計較;
(2)告貸人及配頭在本市及繳存城市未利用過公積金貸款,且本市查詢衡宇掛號信息系統及繳存城市衡宇掛號信息系統統中無住房信息(或查詢的衡宇信息與擬申請公積金貸款所購衡宇為統一套住房的),為首套住房。
關于第二套住房貸款發放對象
政策內容:
(1)職工及配頭初次操縱住房公積金貸款采辦自住住房,在本市房產主管部分及繳存城市的衡宇掛號信息系統中,其家庭已掛號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的;
(2)職工及配頭已利用公積金貸款采辦過一套住房,該筆貸款已結清,且現住房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再次申請貸款采辦住房的。
政策解讀:
有下列環境之一的,按采辦第二套住房認定:
(1)告貸人及配頭初次操縱公積金貸款采辦住房,在本市衡宇掛號信息系統及繳存城市的衡宇掛號信息系統中,其家庭已掛號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并與擬申請利用公積金貸款所購衡宇非統一套住房的;
(2)告貸人及配頭已利用公積金貸款(且貸款金額不足60萬元)采辦過一套住房,即公積金系統有貸款記實或繳存城市有一次公積金貸款并已結清貸款,再次申請貸款采辦住房的。
關于異地貸款的對象
政策內容:
具有成都市戶籍且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持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可申請異地貸款。
政策解讀:
異地貸款對象鋪開了原有僅限于湖北省內及長江中游城市群(長沙、南昌、合肥、成都)的公積金繳存職工辦事對象。具有成都市戶籍,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持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均可申請異地貸款。
關于異地貸款前提
政策內容:
在繳存城市和本市未利用過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或初次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已結清的,且無影響異地貸款了償的其他欠債。
政策解讀:
中間工作人員按照繳存城市中間出具的《異地繳存利用證實》上記錄的貸款次數及結清證實進行審核,并繳存城市中間進行聯系核實。
關于異地貸款額度計較體例
政策內容:
異地貸款額度、刻日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辦理法子》執行。
政策解讀:
按現實還款能力計較公式為:貸款額度=(告貸人公積金月繳存額/單元和小我繳存比例之和+配頭公積金月繳存額/單元和小我繳存比例之和)×35%×12個月×貸款年限。
按住房公積金繳存狀況。貸款額度按照告貸人的公積金繳存時候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計較公式為:貸款額度=(告貸人公積金繳存余額+配頭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告貸人公積金繳存時候系數;公積金繳存賬戶必需為正常繳存賬戶。
除以上外劃定外。告貸人及配頭此中一方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在異地繳存的,或者告貸人及配頭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異地貸款時,貸款額度歸并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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