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納滿半年以上可以申請貸款,只要賬戶余額就可以利用。
北京繳納公積金可以直接在成都直接操作公積金異地貸款,但要合適成都公積金辦理中間劃定。
公積金貸款異地申請是繼央行和銀監會在2014年十一沐日前松綁房貸之后,三部分于2014年10月發文要求各地放松公積金貸款前提,并于2015年9月15日發布《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明白了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打點流程。公積金貸款異地申請指出此后職工持續繳存6個月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將實現異地互認。
貸款對象:采辦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通俗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貸款前提:
1、申請人須在戶籍當地采辦自住住房且為所購衡宇的產權人或共有人。
2、申請人須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3、申請人及配頭沒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4、供給市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承認的擔保手續。
5、合適成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前提。
注:
1、成都公積金中間人士暗示“今朝確定的年夜原則是,職工在繳存地的公積金中間出具證實,回漢置業可向成都公積金中間申請貸款。”
因為公貸政策必需遵循購房地點地公積金中間的劃定,是以職工在繳存地出具的證實包羅:繳存時候(持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房和公積金利用記實,以及職工小我的征信記實等。
2、對異地利用公積金的職工,在兩地的購房記實和公積金貸款記實將歸并計較,今朝成都公積金對3套及以上住房“禁貸”。也就是說,上述a職工,若是在上海有過2次公積金貸款記實,或者在成都、上海有2套住房,則無法再在成都申請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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