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網站發布了《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新政,從12月1日起,異地公積金也可以在成都利用了,通俗一點說,就是全國的公積金都可以在成都利用了。
本年4月17日,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定見,擬對此前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進行點竄。而此次即將施行的異地貸款新政,恰是之前的征集定見稿點竄后的正式文件。
據介紹,此前成都市異地貸款的受理規模較著偏窄。現行異地貸款的規模僅限于省內城市及長江中游城市群省會城市(含長沙、合肥、南昌、成都)之間的異地利用合作,在其他省份城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暫不克不及打點。
此外,此前的異地貸款打點流程不敷清楚了然;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城市間的職責分工不明白。
新政和之前比擬有何轉變
此次新政點竄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1、明白了公積金異地貸款受理規模
凡具有成都市戶籍,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元繳存職工,在本市采辦通俗自住住房時,可向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申請打點異地小我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
2、明白了公積金異地貸款城市間的職責分工。
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負責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環境,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間出具書面證實,并共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間核實相關信息;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間負責異地貸款營業的咨詢、受理、審核、發放、收受接管、變動及貸后辦理等工作。明白了異地貸款的對象和前提。
一是增添了告貸人還貸能力的貸款前提,明白了告貸人及配頭有不變的經濟收入來歷和按時還本付息的償貸能力;
二是增添了告貸人信用審核尺度,告貸人及配頭信用杰出,合適成都公積金中間《小我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尺度》;
三是劃定了異地貸款購房合同簽定有用期,告貸人打點異地貸款時,與開辟商簽定的購房合同時候在一年之內,首付款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以購房簽約時候為節點區別看待。
此次新政還出格申明,新政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即12月1日)起頭執行,為包管貸款政策調整的平穩過渡,在具體操作上設定政策過渡期,并以購房簽約時候為節點,加以區別看待。
如在異地貸款實施細則公布之日前,各貸款經辦銀行已受理并在公積金系統掛號的貸款申請,仍按原異地政策尺度執行。
貸款新政公布之日起購房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的,一律按新劃定執行。
政策全文
武公中規〔2018〕11號成都中間
關于印發異地小我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貸款營業承辦銀行:
經研究,現將《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循執行。
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
2018年11月15日
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營業,撐持繳存職工異地采辦自住住房,保障繳存職工權益,按照《住房城鄉扶植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及《成都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辦理法子》(武公中規〔2018〕2號)等有關劃定,連系我市住房公積金辦理現實,擬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異地小我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異地貸款”),是指具有成都市戶籍,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元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告貸人”),在本市采辦通俗自住住房時,向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間”)申請打點的住房公積金小我貸款。
告貸人申請異地貸款不足以付出購房款時,其不足部門可同時向住房公積金貸款營業的受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申請貿易性小我住房貸款。
第三條 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含分中間)(以下簡稱“繳存城市中間”)負責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已貸款環境,向成都公積金中間出具書面證實,并共同成都公積金中間核實相關信息。
第四條 成都公積金中間及受托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營業咨詢、受理、審核、發放、收受接管、變動及貸后辦理等工作。
成都公積金中間承擔異地貸款的風險,享有異地貸款的收益。
第五條 告貸人及配頭不克不及同時向繳存城市中間和成都公積金中間申請異地貸款。
第二章 異地貸款的對象和前提
第六條 異地貸款的對象
具有成都市戶籍且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持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可申請異地貸款。
第七條 異地貸款的前提
(一)告貸人及配頭持有正當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為能力;
(二)告貸人及配頭有不變的經濟收入來歷和按時還本付息的償貸能力;
(三)告貸人及配頭信用杰出,合適成都公積金中間《小我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尺度》;
(四)購房合同簽定時候在一年之內,首付款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
(五)在繳存城市和本市未利用過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或初次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已結清的,且無影響異地貸款了償的其他欠債;
(六)贊成以所購住房進行典質擔保;
(七)合適本市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劃定的其他前提。
第八條 告貸人及配頭已累計利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含異地貸款)的,無論貸款是否已結清,成都公積金中間不再受理其異地貸款申請。
第三章 異地貸款住房套數認定的尺度、貸款額度、刻日和利率
第九條 異地貸款住房套數認定尺度
告貸人家庭(包含夫妻兩邊及未成年后代)在繳存城市和本市的衡宇套數及公積金貸款次數歸并計較。
第十條 異地貸款額度、刻日
異地貸款額度、刻日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辦理法子》執行。
告貸人及配頭此中一方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在異地繳存的,或者告貸人及配頭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異地貸款時,貸款額度歸并計較。
第十一條 異地貸款利率
異地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平易近銀行發布的利率尺度及響應檔次利率執行。
第四章 異地貸款的打點法式
第十二條 異地貸款咨詢和申請
告貸人申請異地貸款時可向成都公積金中間和受托銀行咨詢異地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政策及打點法式,并攜帶以下資料向受托銀行提交貸款申請:
1.《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一式兩份,可在成都公積金中間官網下載)(見附件1);
2.繳存城市中間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利用證實》(以下簡稱“繳存證實”)及近半年繳存明細(見附件2);
3.告貸人及配頭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4.告貸人婚姻關系或婚姻狀況證實(成婚證、離婚證等),未婚的需填寫未婚聲明;
5.繳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分出具的住房套數證實;
6.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不低于衡宇總價20%的首付款收條原件及復印件;
7.本市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異地貸款受理和初審
受托銀行在受理異地貸款申請時,該當對告貸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合適前提、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將申請資料報送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該當一次性奉告告貸人需要彌補的資料。對于不合適異地貸款前提的,不予受理,同時向告貸人申明來由。
第十四條 異地貸款審核和審批
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收到受托銀行報送的異地貸款資料后,經由過程德律風、函件等體例向繳存城市中間進行核實,在繳存證實上備注核實環境及審核成果,加蓋營業審核專用章。在公積金貸款營業系統中掛號告貸人及配頭的公積金繳存和貸款信息后,將異地貸款資料返回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按照公積金貸款營業流程完成后續銀行初審、銀行復審等相關手續后,將異地貸款資料報送原掛號的分中間進行貸款終審。
對審批未經由過程的,受托銀行該當實時通知告貸人并返還繳存證實的回執聯。
第十五條 合同簽定
告貸人該當與受托銀行簽定書面公積金貸款告貸合同(以下稱告貸合同)等和談文書,并在相關條目中明白貸款擔保事項。
第十六條 貸款擔保
告貸人該當按照告貸合同的商定打點房產典質掛號等擔保手續。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
受托銀行該當按照告貸合同的商定將貸款資金付出至指定收款賬戶內。貸款發放后,告貸人應將繳存證實回執聯返還繳存城市中間。
第五章 異地貸款的了償和貸后辦理
第十八條 異地貸款的了償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執行。
第十九條 告貸人異地貸款呈現過期時,繳存城市中間應共同成都公積金中間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并按照告貸合同共同成都公積金中間直接扣劃告貸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異地貸款。
第二十條 繳存城市中間該當確保異地貸款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了償異地貸款的本金、利錢及罰息。如告貸人的異地貸款過期6期及以上或因過期造成告貸合同被解除等環境,繳存城市中間應在收到成都市法院相關裁判文書后積極共同執行。
第六章 其他劃定
第二十一條 成都公積金中間出具異地貸款繳存證實的流程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未利用過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或初次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到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省市采辦自住住房,可以向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申請出具繳存證實,其打點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請。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向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提出申請。由配頭代辦的,應同時供給夫妻兩邊的身份證、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出具證實。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按照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及貸款環境,向職工出具繳存證實并加蓋營業專用章。
(三)賬戶凍結。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向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利用證實》后,對其小我公積金繳存賬戶進行凍結。
(四)返回回執。職工在異地打點公積金貸款發放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繳存證實回執提交至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
(五)賬戶解凍。對貸款地公積金中間審核成果為不予貸款的職工,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對其小我公積金繳存賬戶打點解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貸款地公積金中間申請異地貸款結清后,告貸人或配頭可憑貸款地公積金中間出具的異地貸款結清證實、成婚證及身份證到成都公積金中間所屬分中間打點小我公積金賬戶解凍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告貸人違反有關法令、律例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辦理法子》劃定,以棍騙手段獲得本市異地貸款的,由成都公積金中間撤銷準予其異地貸款的審批決議,期限追回已獲得的貸款;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間負責詮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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