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高于按照貸款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告貸人公積金月繳存額/單元和小我繳存比例之和+配頭公積金月繳存額/單元和小我繳存比例之和)×45%×12個月×貸款刻日;
2.不高于按照公積金繳存時候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告貸人公積金繳存余額+配頭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候系數。公積金繳存賬戶必需為正常繳存賬戶。繳存時候系數詳見下表:
計較公式
告貸人繳存時候
繳存時候系數
6個月(含)≤繳存時候≤12個月
0.7
12<繳存時間≤24(月)
1
24<繳存時間≤36(月)
1.2
36<繳存時間≤60(月)
1.5
繳存時候>60(月)
2
注:(1)新參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小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賬戶開戶時候應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候滿180天,按月持續繳存6個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補繳),且繳存賬戶狀況正常。
(2)已參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按現實匯繳(含按月補繳,不含一次性補繳)月數計較繳存時候,確定對應繳存時候系數及貸款額度。
(3)對于異地調入成都市的職工,應由異地公積金中間出具正常繳存6個月及以上的繳存證實,并將異地繳存的公積金全數轉移至當地公積金賬戶。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按其繳存時候系數(參數值同一設定為1)及繳存余額倍數介入貸款額度計較。不然,按成都市新參繳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審核前提,審定公積金貸款\">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4) 對于六個月以內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發生調整變更的,按調整之前的繳存基數、比例計較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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